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總則 ( 92 年 09 月 30 日)
第4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收到主管機關公文後二日內,持主管機關之公文 至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開始辦理查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時,除就報表或資料稽核分析外,以實地查 核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