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總則 ( 92 年 09 月 30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對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均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 。

前項委託,得由主管機關令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後為之。主管機關發現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之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有不適合擔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 人更換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主管機關委託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視同主管 機關之查核,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之 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