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查核工作底稿及查核報告 ( 92 年 09 月 30 日)
第21條
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

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工作之依據。

五、查核程序。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結果及建議。

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

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姓名及簽章。

九、日期。查核報告之日期,為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在查核工作完成之 日以後,查核報告提出之前,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查核報告內 揭露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之日為 查核報告之日期。

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屬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