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總則 ( 92 年 09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之 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會計師、律師、不動產估價師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包括本條例所稱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 機構、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其他參與不動產證券化過 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