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查核工作底稿及查核報告 ( 92 年 09 月 30 日)
第18條
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

二、查核報告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