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罰則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65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 ,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處各該條之罰金或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