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44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 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不 實或隱匿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