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43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 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增強其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