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41條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 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

除前項規定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