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資產信託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30條
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財產權,以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所規定者為限。但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信託財產以已有穩 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限。

前項之財產權有設定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 受託機構。因故未能塗銷者,委託人應檢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不實行抵押權之公證人公證同意書。

委託人應提供債務明細之書面文件予受託機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 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並將聲明異議之文件予受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