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23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 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