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22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 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