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18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