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15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