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91 年 10 月 22 日)
第6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 可:

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

二、發起人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

三、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六、其他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