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91 年 10 月 22 日)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除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 出申請書外,並應載明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創始機構、受讓資產種類與預計 價額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