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91 年 10 月 22 日)
第2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專業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限,其最 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發起人之出資以現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