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91 年 10 月 22 日)
第13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涉及於外國發行證券者,得由最近三年具有資產證券化之 國際經驗及財務健全,且於我國無分支機構之國際知名金融機構,依本準 則規定申請於我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適用本準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