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91 年 10 月 22 日)
第12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 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 核准。

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