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91 年 10 月 22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 核,並得命發起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