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 95 年 03 月 06 日)
第14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 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 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