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
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
內,辦理公告及公開招募事宜。
二、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募足
,並向應募人或購買人交付公開說明書。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
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
限。
三、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募集完成後
五個營業日內,檢附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律師出具該次募集與受託機
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之證券化計畫書內容無重大
差異之意見書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募集完成日起三十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第一項檢具之文件,視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或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