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帳簿劃撥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34條
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時,應由為質權人之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向 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為質權人之投資人辦理前項質權實行,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 構辦理之。

前二項質權實行,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實行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質權部 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質權部位,分 別撥入各該帳簿之自有部位或投資人自有部位,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出 質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 部位或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