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帳簿劃撥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31條
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應由票券商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 權設定。

前項質權設定,集中保管機構應於清算交割銀行回覆投資人完成質權設定 後,即依質權設定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票券 商帳簿質權部位,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 數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出質 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