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帳簿劃撥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30條
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或他投資人,應由投資人之清 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權設定。

前項質權設定,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設定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 資人自有部位,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他投資 人質權部位,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出質 部位或他投資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