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帳簿劃撥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28條
票券商間買賣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賣方票券商帳簿 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外幣結算機構或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 即自賣方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撥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撥入作業:

一、於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買方票券商帳簿自有 部位。

二、於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買方票 券商帳簿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將第一 項撥入賣方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數額,撥回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