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帳簿劃撥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25條
投資人賣與票券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清算交割銀 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投資人待交割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外幣結算機構或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 即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撥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撥入作 業:

一、於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交易履約,應撥入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

二、於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票券商 帳簿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將第一 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數額,撥回投資人自有部位或 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第二項撥入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 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記載賣出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