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帳簿劃撥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23條
票券商代銷短期票券賣予他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集中保管機 構應於中央銀行或外幣結算機構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依代銷數額撥入 他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 投資人自有部位。但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者,應於該銀行回覆完成收 付後辦理之。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即通知 票券商未完成代銷之交割。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第一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後,應即 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記載買入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