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50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 央銀行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51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5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