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財務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40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 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 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 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 辦理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