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財務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39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 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五。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 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