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業務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37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除第二款情事,應即時通知 主管機關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一、參加人之加入、退出或委託辦理短期票券保管、結算及交割事項之變 更。

二、參加人有逾時交割或不能交割之情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編製結算交割統計表,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 月底統計表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