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業務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24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核 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

一、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

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

三、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作業及其帳簿劃撥。

四、短期票券質權作業及其帳簿劃撥。

五、短期票券到期之提示及兌償。

六、短期票券承銷、首次買入及到期兌償之款項收付作業。

七、短期票券交割之對帳及帳務結計作業。

八、參加人業務相關各類資訊之傳輸、交換。

九、參加人資訊系統之備援。

十、參加人業務自動化之諮詢及規劃。

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作業,與第二款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之收 受與保存,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銀行辦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