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許可及變更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21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 立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因合併由存續機構申請擔任者 ,應按指撥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