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許可及變更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8條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 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