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許可及變更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5條
存續機構應於合併前,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擔任短期票券 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 行許可:

一、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書。

二、業務差異之說明:載明合併後,存續機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 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保管短期票 券之場地及設備、短期票券之保管、發行登錄、結算、交割、到期提 示、兌償與其帳簿劃撥作業、短期票券之進出管制及庫存管理、系統 設備概況、網路架構、收費標準、內部組織分工、人力配置及系統備 援措施) 與合併前之差異。

三、對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影響及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