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許可及變更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3條
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經濟 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 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一、許可證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交通部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四、驗資證明書。

五、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六、公司章程。

七、發起人會議紀錄。

八、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九、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十、監察人名冊。

十一、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無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七條所列情事之書面 聲明。

十二、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資格證明文件。

十三、經理人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十四、業務章則:應含組織結構、部門職掌、人員之配置、管理及培訓、 內部控制制度 (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作業 手冊 (包括短期票券之保管、發行登錄、結算、交割、到期提示、 兌償與其帳簿劃撥作業業務參加規約及處理規則、參加單位作業手 冊、概要設計規格書) 。

十五、參加人名冊。

十六、十四日以上之模擬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到期提示、兌 償及其帳簿劃撥作業紀錄。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公司登記期限或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 得申請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各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