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以客戶身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於期貨交易所進行 之交易,另依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其交易對象以經主管機關 或中央銀行核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三條 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股權商品後,始得以客戶身分從事價值由股價 或股價指數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前項交易契約,其持有短部位 (short position) 應以 規避已持有股權資產之風險為限,長部位 (long position) 之未到期契 約名目本金總額應計入「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之投資限額內;契約無名目本金者,應以面值或合約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