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管理之專業能力,且 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設計及測試風險計測方法,並以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 及損益。除為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之交易,得按月評估外,其 他交易應即時或每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