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 92 年 11 月 12 日)
第9條
本標準施行前,票券商持有特定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不符本標準規 定者,應自本標準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但有正當理由,得向 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調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