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 98 年 03 月 13 日)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解散時,於向主管機關繳銷營業執照後,得取回保證金。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 後,得取回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