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6條
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 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 置營業上必要之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存儲保證金或購買 短期票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