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12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 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