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10條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 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存儲保證金之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發起人會議紀錄。

七、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八、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

十一、經理人與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三、十四日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公司登記期限或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 得申請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各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