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 及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 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 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 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