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 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 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 公司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 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

總經理之充任,票券金融公司應事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