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 90 年 12 月 27 日)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減除轉投資金額 (含本次) 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須達百分 之八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及轉投資金額 (含本次) 後,須達新臺幣二 十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季保證墊款比率低於同業平均水準。

四、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無提列不足。

五、上年度及截至申請時,無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

六、內部管理無重大缺失。

七、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八、無其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之重大情事者。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時,如因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 ,有新增之累積虧損或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票券金融公 司應重新核算前項第一款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