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 90 年 12 月 27 日)
第4條
單一銀行持有單一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票 券金融公司僅得申請轉投資該銀行轉投資之事業。但為配合金融政策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