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 90 年 12 月 27 日)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除於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外,為配合政府經濟 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得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 事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