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 92 年 08 月 01 日)
第8條
金融機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應檢具計 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許可證照) 。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